2024年10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2603起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银行“内鬼”里应外合违规放贷1亿发生坏账,多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宝山检察”公众号  字体大小[ ]

   检护民生丨银行“内鬼”里应外合违规放贷 检察建议助力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贵院制发的《检察建议书》,帮助我行在贷款贸易背景调查、贷款资金用途监管、人员廉洁教育等方面自查自纠、堵漏建制,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服务金融稳定大局的检察力度。”2024年3月21日,某银行在回函中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建议和指导表示感谢。

  事情还要从宝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 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说起。

  收受贿赂银行“内鬼”违规放贷

  张某自大学毕业后,就入职某银行工作,2015年开始担任对公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为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所涉及的贷款项目有房贷、抵押贷、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

  2019年7月,张某接待了贷款中介李某和李某带来的客户。在交流过程中,李某提出他可以招揽到有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需求的客户介绍给张某,希望张某可以放松申请材料审核的力度,只要贷款审批完成、顺利放款,李某会按照每笔贷款1%给张某一定的好处费。张某答应,之后便开始了和李某的合作。

  由于李某介绍的客户多是资质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小,很难在银行申请到贷款。为此,李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虚构购销合同等方式为这些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进行包装。

  收到客户的材料后,张某按照一般流程,需要实地查看客户的情况,拍摄客户与经营地的合影,但李某提交材料时,会一并提供客户与办公场所的合影,张某便心照不宣,不作进一步核实。张某还会帮助李某的客户对申报材料查漏补缺,确保材料质量达到审核标准。因此,经过张某的操作,李某介绍的客户可以顺利收到该银行的放款。

  东窗事发涉案多人锒铛入狱

  就这样,张某共帮助李某成功办理了23个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银行发放贷款共计1亿元。张某成功收到了好处费30余万元。

  直到2023年1月,这些业务中有多笔共计2100万元发生逾期坏账情况,张某主动辞职。而银行也发现了他收受好处费违规放贷的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又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李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23年9月4日以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李某提起公诉,于2023年12月27日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3年10月19日,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2024年9月18日,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于案件中伙同李某采取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公司负责人,法院也作出了相应判决。

  职能延伸检察建议助堵漏建制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张某的行为不仅有违银行工作职业廉洁性要求,更致使信贷业务资金遭受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秩序和社会稳定,而该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员工上述行为,反映出银行运营管理、风险防范存在一定隐患。于是,检察官通过对该银行进行电话沟通、现场走访等,进一步了解到银行对贷款调查和审核机制存在漏洞,贷款资金用途监管措施欠缺等问题,为此,2024年2月24日,宝山区检察院对该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健全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制度、完善资金监管及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员工廉洁从业教育,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2024年3月21日,该银行作出回复表示,已对检察建议提出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深化法治理念、加强员工异常行为排查、贷款调查及审查、贷款资金监管等方面作出整改。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下一步,宝山区检察院将继续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各类金融犯罪,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助力金融机构堵塞监管漏洞,构建起有效的监管体系,守牢金融安全法治防线。

中国法治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