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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止赔钱那么简单

发布时间:2025-03-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马某某因借款纠纷对陈某怀恨在心,为泄愤先后两次凌晨时分骑着电动车骑行十余公里来到陈某家附近,为掩人耳目马某某头戴头盔藏身于陈某家附近树林中,使用弹弓弹射弹珠射击陈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两辆高档汽车。陈某停放的车辆接连被损坏,民警周密审查比对监控将马某某查获。

  经鉴定,被损坏的两辆汽车总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810元。

  案发后,马某某的家属代其全额赔偿了陈某的经济损失,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马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民的财产权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益,公民合法的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刑法明确予以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明确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马某某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为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密云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鉴于马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马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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